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75G/2018-0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18-10-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 |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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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安监局,滨海新城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以及《绍兴市安委办 绍兴市安监局 绍兴市金融办 绍兴市保险协会关于印发绍兴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安委办〔2017〕1号),现就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明确如下: 一、组建共保体开展危化企业责任保险工作 借鉴省内地市经验,市局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了5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开展我市危化企业安责险工作,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一线员工及须到车间开展检查、巡查相关工作的人员均须参保。 (三)责任保险期限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为12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首保时间统一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四)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安责险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参保费用指导价每人次550元/年。 三、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机构每年提取保费50%的资金作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服务资金,设立专用账户,透明、公开操作,每年进行审计、公布。 选择国内一流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日常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事故应急管理等安全服务。充分发挥保险+服务功能,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有效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切实强化检查考核 各地要把推进安责险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周密部署、积极引导,先行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实施,要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到2018年底,力争在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完成投保工作。该项工作已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保险公司要将承保情况、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每年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共保体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若发现履行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和赔付不到位的,将取消共保体,重新进行选拔组建。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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