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城镇燃气供应的工业场所用气安全专项整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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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城镇燃气专委办关于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为深刻吸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城镇燃气供应的工业场所燃气安全整治,依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等法规标准,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工业场所城镇燃气用气安全15条基本标准》,全覆盖组织开展工业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对标整治: 一、立即开展对标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立即部署开展城镇燃气供应的工业场所用气安全对标整治,迅速将15条标准通知到辖区企业,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地要在7月25日前严格按照标准完成对城镇燃气供应的工业场所全覆盖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建立一企一档,检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用气单位现场,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二、严格落实监管执法。各地要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标准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关闭取缔。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总结整治中好的做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要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将企业用气安全隐患排查纳入企业日常自查和乡镇(街道)日常巡查内容。发挥好燃气经营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和应急知识。10月底前组织“回头看”。 工业场所城镇燃气用气安全15条基本标准 1.企业对自有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流量计出口法兰下端开始)要落实管理单位或人员进行定期巡检,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动火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内部审批,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3.用气场所要通风良好,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燃气加热炉等燃烧器操作部位等)要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4.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5.燃气用作工业原料使用的要符合危化品使用要求。 6.生产使用城镇燃气场所要安装监控。 7.燃气危险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区域以及在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8.燃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车间入口、烧嘴等位置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用气设备的燃烧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9.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10.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11.纺织企业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定型机定期清理。 1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13.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1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燃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5.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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