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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2 17: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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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区、县(市)安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1号)要求,现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的

贯彻落实6月1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市委常委会关于开展全省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20〕377号)、《绍兴市工贸企业燃气储存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绍市安委〔2020〕1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扫盲区、除死角,深化落实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到2021年7月底基本消除、8月底全面消除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不符合建设程序等要求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指工业企业已自建的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卸车、储存、气化、调压、输送、使用等设施(含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供应燃气的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供应燃气的工业企业燃气设施)。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在工业企业投资、建设和维护的燃气设施,由燃气主管部门落实监管。

三、深化措施

(一)尽快摸清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底数。在前期安全生产风险普查的基础上,结合“煤改气”工程、电子运单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等工作,7月5日前,形成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清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燃气经管行为。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严厉打击无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摸排涉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危化品经营企业,对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品种不作为工业原料销售或既作为工业原料又作为燃气销售的,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以不带储存经营许可违规开展带储存经营燃气等行为。(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牵头)

(三)坚决整治不符合建设程序等要求的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清单,由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逐家核实是否经过核准(备案)或技改核准(备案)、由建设部门逐家核实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由市场监管部门逐家核实是否经特种设备检验并合格。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自建燃气设施,采取停止使用、补办手续、限期整改、改用管道供气等多种措施,坚决整治到位,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整改期间安全风险可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开展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条件整治提升。对满足核准(备案)、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特种设备检验要求的工业企业合规的自建燃气设施,对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小型燃气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DB33/T1l55-20l8)等标准开展专项整治提升。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供应燃气的工业企业,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合负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供应燃气的工业企业,在7月31日前基本整治完成,重点推动落实8项措施:

1.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应固定地点露天(或罩棚下)设置,不应设在室内或封闭,储罐四周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所有储罐总容积的防火堤;

2.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安全间距应满足《城镇小型燃气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表4.1.2和表4.1.3规定;

3.燃气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安全阀,进出液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4.液化天然气气瓶组应一用一备,总规模不应大于30m3,具有自动加臭功能;至少有一组气瓶具有质量计量数据远传功能;

5.燃气储罐、气瓶组存放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能在现场和控制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6.燃气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能在现场和控制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7.设有燃气储罐企业应设置具有24小时有人监控的控制室,场站视频监控和工艺运行数据能实时远传到控制室,重要运行参数具有实时报警功能;

8.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职责分工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1号)要求,继续压实责任,有效推进深化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事项。负责燃气设备设施项目核准、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对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丙烷、丁烷等设施,负责督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设计,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加强信息互通。

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编制燃气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出审查、验收意见;负责依法查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作为燃气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监管。负责督促城燃企业推进供气管网建设,协调城燃企业加强企业供气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按有关规定或违法承接燃气运输业务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计量器具监管。负责查处使用未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未按计量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查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做好整治工作。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全面排查整治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动,在6月29日前完成工作部署,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发挥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整治工作互动,共享互通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各地要组织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备设施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打击非法行为高压态势,形成工作合力。7月15日前,请各地上报附件。

(三)强化执法刚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突出的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要特别注重强化行刑衔接,严肃非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和事故刑事问责,形成强大执法震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施市县挂牌督办;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及时宣传报道燃气供应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的重大举措、进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谢煜彦,85730120。

附件: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和整治提升要求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7日       

附件

1-1 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建设程序要求

责任部门

是否符合

备注

1

是否经过核准(备案)或技改核准(备案)

发改部门



经信部门



2

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所在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

住建部门



3

特种设备是否经检验并合格

市场监管

部门



1-2 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安全条件整治提升要求

序号

重点措施

是否符合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1

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应固定地点露天(或罩棚下)设置,不应设在室内或封闭,储罐四周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所有储罐总容积的防火堤




2

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安全间距应满足《城镇小型燃气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表4.1.2和表4.1.3规定




3

燃气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安全阀,进出液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4

液化天然气气瓶组应一用一备,总规模不应大于30m³,具有自动加臭功能;至少有一组气瓶具有质量计量数据远传功能




5

燃气储罐、气瓶组存放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瞥器,能在现场和控制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6

燃气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能在现场和控制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7

设有燃气储罐企业应设置具有24小时有人监控的控制室,场站视频监控和工艺运行数据能实时远传到控制室,重要运行参数具有实时报警功能




8

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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