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75G/2022-00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01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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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应急〔2022〕15号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我局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12项高频处罚事项裁量进行进一步细化,制定《绍兴市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基准》,在各处罚档次内进行再分级,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等级,其中裁量幅度与处罚档次中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一般处罚的情形:无从重情形,也无从轻情形的。 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本裁量细化基准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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