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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7 17: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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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安委办〔2023〕51 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安委办、消安办:

现将《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园区分类监管、隐患分级处置,形成科学规范、重点突出、监管高效的工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微园区(厂中厂)定义

按照《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小微园区(厂中厂)是指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各类园(厂)区,包括小微企业园、科技园、电商园、双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厂中厂”等,不包括传统商贸类、生活性服务业园区以及设有政府派出机构的化工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等。

二、分级分类监管

(一)重点园(厂)区判定

重点园(厂)区是发生火灾、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小微园区(厂中厂)。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园(厂)区:

1.园(厂)区内从业人总数超过200人;

2.园(厂)区内生产制造类企业总数超过30家;

3.园(厂)区存在单个纺织品(棉毛品)等可燃物品仓库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4.园(厂)区内纺织品(棉毛品)等可燃物品仓库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5.园(厂)区内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生产装置;

6.园(厂)区内企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根据《绍兴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构成高风险。

除重点园(厂)区之外的为一般园(厂)区。

(二)落实差异化监管

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小微园区(厂中厂)进行安全监管。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对重点园(厂)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一般园(厂)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县级监管部门对重点园(厂)区开展联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市级监管部门对重点园(厂)区开展抽查检查。

三、严格隐患闭环整改

(一)重点关注类隐患问题

1.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

2.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存在违章搭建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4.企业内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及火灾隐患。

企业涉及上述隐患问题,且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县级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隐患问题整改完毕,并经县级监管部门(或委托乡镇<街道>)确认后方可复工。

(二)限期整改类隐患问题

1.未设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消防管理人员,未向乡镇(街道)应消办和区安委办存档备案的。

2.未建立危险作业备案审批制度,未对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及其外包外委作业进行审批管理和跟进监督的。

3.每月未组织对公共区域和各承租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检定和校准),未将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整改公共区域安全问题,未督促各承租企业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4.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完成“四懂三会”消防基础知识培训的。

5.未按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微型消防队伍,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6.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量按照《意见》达到较高风险及以上,未开展安全评价,或未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闭环整改的。

7.多层厂房未安装一键联动报警的喇叭或者警铃,未开展全厂联动逃生演练的。

8.办公区域、休息室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未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的。

9.厂房、仓库采用泡沫夹芯板、木材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分隔的。

10.厂房外窗设置防盗窗、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未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或防火门损坏的。

12.在疏散楼梯、通道处未间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的,厂房、仓库内电气线路未暗敷或穿管保护的。

13.厂房、仓库内停放电瓶车(电动叉车)及充电,厂区内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集中停放电瓶车(电动叉车)的区域,未设置充电装置的。

14.1000平方米以上纺织品仓库未安装双自系统的。

1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须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

上述隐患问题以属地乡镇(街道)为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摸清风险底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将小微园区(厂中厂)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传达到所有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现有底数清单基础上迅速摸清重点园(厂)区底数风险清单。

(二)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园区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属地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帮扶。要定期组织园(厂)区出租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园(厂)区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考核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执法协同,构建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园(厂)区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要用好考核、通报等工具箱,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慢、整改落实滞后的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约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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