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75G/2024-00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4-05-3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文字号: | 绍应急〔2024〕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十条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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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降低廉政风险,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要求,经研究,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严格对照禁令要求规范开展业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十条禁令的宣贯,强化日常督促检查,对有禁不止的服务机构要对照《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在季度信用评价时直接予以降级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服务机构,一律从重处罚。 附件: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十条禁令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社会化服务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十条禁令 一、严禁机构既承接企业服务项目,又受乡镇(街道)委托检查该企业; 二、严禁违规行使行政监管职权,如开具整改单、查封单、停产单等; 三、严禁以转包、分包的形式承接业务; 四、严禁恶意低价竞争; 五、严禁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业务; 六、严禁以服务为名“吃拿卡要”、索要赞助、额外收费等; 七、严禁向服务对象推销兜售产品、设备和其他衍生服务; 八、严禁技术服务人员多机构“挂靠”; 九、严禁技术服务人员冒名签字; 十、严禁提供虚假检查记录、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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